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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促监管精细化转型

2022-01-2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同花顺财经

在全国11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由此必然在宏观调控层面与微观经营层面引出多重正向共振效应。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意味着对企业的信用得分要划出高低优劣,并据此发现风险敏感部位以及可能溢出的负外部性,这种对监管的信用赋能反映出的是在不放松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前提下,监管的重点从事中介入与事后救治转为事前防御,显示出的是监管火力的前移,更有利于将各种风险隐患抑制或者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工具,如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以及方案挖掘,这种对监管的数字赋能更容易提高监管的智慧效能,推动监管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由于体制约束与管理方式的惯性,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资源目前都散布于不同的部门之中,如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与知识产权质押信息等在商业银行,企业征信记录在中央银行,价格执法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名单在商务部门,产品及其标准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在标准计量部门,至于像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信息更是集中在专业主管部门,虽然许多信息尤其是一些基本信息可以在相关部门的公示系统中获取,但也要投入必要的人力与时间成本,甚至像央行所掌握的企业征信数据也不是非常完整,尤其是许多小微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到目前其实并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种零碎化的信息分布也直接导致对企业信用的整体画像并不准确与全面。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意见》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来自中央部门所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甄别并将结果及时推送至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而且其他省级非市场监管机构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获取所需信息,这样,一些行政级别层级低的监管部门也能获取到比自己层级要高的企业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能得到非本地企业的信息,由此完全打破了信息资源的部门分置与地区分割格局,实现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共享共用,加强了整体监管的力量协同与效能共振。

  的确,经过持续多年的“放管服”改革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推进,市场监管合规行为得到有效提升,营商环境大为改善,微观层面的企业负担显著减轻,全国市场活跃度提高到了目前的70%,但由于受人力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制约,监管也存在“一刀切”与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特别是市场主体数量扩容至目前的1.5亿多户,新产业(300832)新业态新模式更是蓬勃发展,监管供求力量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由此也导致了应付式监管、疲劳式监管现象的发生,监管资源存在明显错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可以期待的效果就是降低监管成本与充实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执法工具箱,同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事实上,围绕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行为近两年一直以高压态势进行着,所出清的成果力度也可圈可点,但要使市场竞争公平化成为一种常态,更需像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这样的日常性运作制度。拿企业间的应收账款这一较普遍的问题来说,目前不仅应收规模越来越大,而且现金循环周期也越来越长。

  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近20万亿元,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超过52天有余,尤其是一些行业龙头或者大企业依靠自己的特殊地位,故意拖欠处于产业链尾端的中小微企业欠款,致使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愈演愈烈的最大受害者,同时直接恶化了整个市场的信用生态。但问题是,对于应收账款超量超期这一很大程度因市场地位不平等而生,且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之间的信用失序,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都不可能顾及,只能凭借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管理方可拨乱反正。一方面,差异化监管可厘定出重点风险企业,对其展开频繁性抽查检查与随机性警示,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使被监管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和守规矩;另一方面对低风险与无风险的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让他们安心经营、放手经营,由此创造出公开执法的监管生态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用乃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诚实守信的优秀企业不需任何投入便可迎来合作者的追随,相反违规失信者即便用尽九牛二虎之力也难以获得人们的青睐,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就是要达到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按照《意见》规定,虽然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只作为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对社会公开,但却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紧密对接,意味着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随时知晓合作方的信用结构状况,这种便民化机制在有效降低企业搜索与发现成本的同时,更直接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甄别与规避意识,同时也唤醒与放大了企业的主动纠错与矫正意识,商业活力便可在这种市场自我出清力量的作用下得到进一步提升。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之间也不完全是“猫鼠”关系,相反,二者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现目标的互引与利益的共振。对于企业而言,对信用约束的自觉性越强,行为上越主动,监管势必就“放”得更开,“管”得便更少,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就更大;对于监管而言,面对一个安分守己、依规而行的市场群体,也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宽松营商环境的塑造之上,因此而提供的“服”(服务)也就更周到。从这个意义而言,实施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势必将市场体系建设引向一个新的高度。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促监管精细化转型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时间:2022-02-10

2022-01-24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同花顺财经

在全国11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由此必然在宏观调控层面与微观经营层面引出多重正向共振效应。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意味着对企业的信用得分要划出高低优劣,并据此发现风险敏感部位以及可能溢出的负外部性,这种对监管的信用赋能反映出的是在不放松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前提下,监管的重点从事中介入与事后救治转为事前防御,显示出的是监管火力的前移,更有利于将各种风险隐患抑制或者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工具,如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以及方案挖掘,这种对监管的数字赋能更容易提高监管的智慧效能,推动监管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由于体制约束与管理方式的惯性,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资源目前都散布于不同的部门之中,如企业登记注册、备案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与知识产权质押信息等在商业银行,企业征信记录在中央银行,价格执法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名单在商务部门,产品及其标准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在标准计量部门,至于像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信息更是集中在专业主管部门,虽然许多信息尤其是一些基本信息可以在相关部门的公示系统中获取,但也要投入必要的人力与时间成本,甚至像央行所掌握的企业征信数据也不是非常完整,尤其是许多小微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到目前其实并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这种零碎化的信息分布也直接导致对企业信用的整体画像并不准确与全面。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意见》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来自中央部门所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甄别并将结果及时推送至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而且其他省级非市场监管机构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获取所需信息,这样,一些行政级别层级低的监管部门也能获取到比自己层级要高的企业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能得到非本地企业的信息,由此完全打破了信息资源的部门分置与地区分割格局,实现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共享共用,加强了整体监管的力量协同与效能共振。

  的确,经过持续多年的“放管服”改革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推进,市场监管合规行为得到有效提升,营商环境大为改善,微观层面的企业负担显著减轻,全国市场活跃度提高到了目前的70%,但由于受人力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制约,监管也存在“一刀切”与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特别是市场主体数量扩容至目前的1.5亿多户,新产业(300832)新业态新模式更是蓬勃发展,监管供求力量失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由此也导致了应付式监管、疲劳式监管现象的发生,监管资源存在明显错配。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可以期待的效果就是降低监管成本与充实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执法工具箱,同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事实上,围绕着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行为近两年一直以高压态势进行着,所出清的成果力度也可圈可点,但要使市场竞争公平化成为一种常态,更需像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这样的日常性运作制度。拿企业间的应收账款这一较普遍的问题来说,目前不仅应收规模越来越大,而且现金循环周期也越来越长。

  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近20万亿元,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超过52天有余,尤其是一些行业龙头或者大企业依靠自己的特殊地位,故意拖欠处于产业链尾端的中小微企业欠款,致使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愈演愈烈的最大受害者,同时直接恶化了整个市场的信用生态。但问题是,对于应收账款超量超期这一很大程度因市场地位不平等而生,且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之间的信用失序,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都不可能顾及,只能凭借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管理方可拨乱反正。一方面,差异化监管可厘定出重点风险企业,对其展开频繁性抽查检查与随机性警示,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使被监管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和守规矩;另一方面对低风险与无风险的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让他们安心经营、放手经营,由此创造出公开执法的监管生态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用乃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诚实守信的优秀企业不需任何投入便可迎来合作者的追随,相反违规失信者即便用尽九牛二虎之力也难以获得人们的青睐,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就是要达到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按照《意见》规定,虽然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只作为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对社会公开,但却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紧密对接,意味着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随时知晓合作方的信用结构状况,这种便民化机制在有效降低企业搜索与发现成本的同时,更直接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甄别与规避意识,同时也唤醒与放大了企业的主动纠错与矫正意识,商业活力便可在这种市场自我出清力量的作用下得到进一步提升。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之间也不完全是“猫鼠”关系,相反,二者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现目标的互引与利益的共振。对于企业而言,对信用约束的自觉性越强,行为上越主动,监管势必就“放”得更开,“管”得便更少,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就更大;对于监管而言,面对一个安分守己、依规而行的市场群体,也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宽松营商环境的塑造之上,因此而提供的“服”(服务)也就更周到。从这个意义而言,实施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势必将市场体系建设引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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