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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流程与应用场景

本文转自公众号“法研实务” 作者 游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中还明确将执行司法审计作为执行财产调查的一大利器,同时也充分肯定了浙江高院在温州法院全面开展“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可见执行司法审计的作用。但实践中,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计,还不甚了解,使用较少,本文主要通过图表的形式,梳理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流程与应用场景。
一、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流程
 
二、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应用场景
 
三、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相关问题
1、审计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对于申请执行人未预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未进行规定,但是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申请执行人未预交审计费用,则视为撤回审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也据此也进行了明确。
2、材料获取和举证责任
司法审计的核心还是在于被执行人会记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获取。目前通常的获取方式为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提交、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法院调取和法院搜查。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被执行人主动提交还是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主动提交的可能性较小,选择性提交或者不提交的可能性大,此时法院能否采取调查、搜查乃至拘留、罚款等措施就至关重要。
温州中院“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也是在于法院主导、主动调取、搜查获取资料。而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比如甘肃省张掖中院(2019)甘07执50号案件中,明确“本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故审计不能进行”;陕西省铜川市中院(2018)陕02执恢39号案件中,明确“申请执行人许平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明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U家快捷酒店进行财务审计,但在委托审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充相关资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法院将提交材料的责任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因此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责任,也导致了司法审计执行性较差。最后,建议申请司法审计过程中没有足够资料时申请法院进行搜查或调查,亦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以保证司法审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建议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资料时,被执行人有明确办公地点时,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搜查,以实现司法审计的“利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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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2

本文转自公众号“法研实务” 作者 游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中还明确将执行司法审计作为执行财产调查的一大利器,同时也充分肯定了浙江高院在温州法院全面开展“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可见执行司法审计的作用。但实践中,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计,还不甚了解,使用较少,本文主要通过图表的形式,梳理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流程与应用场景。
一、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流程
 
二、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应用场景
 
三、执行程序中司法审计的相关问题
1、审计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对于申请执行人未预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未进行规定,但是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申请执行人未预交审计费用,则视为撤回审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也据此也进行了明确。
2、材料获取和举证责任
司法审计的核心还是在于被执行人会记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获取。目前通常的获取方式为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提交、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法院调取和法院搜查。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被执行人主动提交还是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主动提交的可能性较小,选择性提交或者不提交的可能性大,此时法院能否采取调查、搜查乃至拘留、罚款等措施就至关重要。
温州中院“执行审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也是在于法院主导、主动调取、搜查获取资料。而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比如甘肃省张掖中院(2019)甘07执50号案件中,明确“本院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故审计不能进行”;陕西省铜川市中院(2018)陕02执恢39号案件中,明确“申请执行人许平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明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U家快捷酒店进行财务审计,但在委托审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充相关资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法院将提交材料的责任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因此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责任,也导致了司法审计执行性较差。最后,建议申请司法审计过程中没有足够资料时申请法院进行搜查或调查,亦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以保证司法审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建议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资料时,被执行人有明确办公地点时,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搜查,以实现司法审计的“利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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